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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⒈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机要文电处理、文字打印;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编发工作简报、情况反映等内部刊物;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和保密、密码传真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⒉政治处(纪检监察室)
      协同院党组进行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抓好机关党支部和院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承担本院理论学习中心小组的秘书工作,负责组织本院政治、业务学习,组织按理本院检察干部的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院干部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同区委组织部门、院党组负责本院干部的考核、配备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事项;负责本院干部的劳动工资、医保及老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本院的纪检监督工作,教育干警遵纪守法,并检查干警遵纪守法情况,对干警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协同院党组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纪风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⒊侦查监督科
      办理本院管辖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并负责立案和侦查监督;承办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等案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⒋公诉科
      办理本院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和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及市检察院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依法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⒌反贪污贿赂局
      依法受理、立案侦查本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产等犯罪案件及上级院交办的案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⒍反渎职侵权局
      依法受理、立案侦查本院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及上级院交办的案件。

⒎民事行政检察科
      受理公民和单位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并承担出庭工作,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⒏控告申诉检察科(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统一管理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

⒐检察技术科
      开展检察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本院技术装备管理,配合办案部门做好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和运用工作;对物证、书证进行文证、痕迹鉴定;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⒑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院机关的财务、固定姿产、交通通信装备、枪支弹药、服装等管理及检察业务活动的后勤保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本院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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